解析:
并非所有情形都会导致判处刑罚。拘留属于一种刑事侦查方面的强制性措施,与最终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之间并未呈现出直接关联性。通常规律而言,当犯罪嫌疑人员受到刑事拘留之际,公安部门将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或调查完毕后,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便可立即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具体来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结束之后,若侦查机构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若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亦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过审判程序,法庭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便可宣布其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