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事后抢劫行为的法律认定过程中,其成立所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首先,施行抢劫行为人需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等犯罪活动作为前提条件;
其次,还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客观条件,即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来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也需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来掩盖赃物、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