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对涉及强制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犯进行拘留的最长时限应设置为37个自然日。在这段时间内,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就实施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事宜给出明确决定。若检察院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部门必须在接获相关通知之后,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至人民检察院。
另外,如果案件还需进一步调查,且满足特殊规定下的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