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该阶段并不包含在刑期之内。取保候审乃是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未被逮捕或是在逮捕之后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出具有条件性的担保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由于取保候审并非实际的羁押行为,因此无法将其视为刑期的折算。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刑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折抵:
首先,拘役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其次,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同样地,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也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再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亦应予以折抵刑期。若被判处罚金管制,则每一天的监视居住都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每两天的监视居住便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取保候审将会被撤销。
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时,取保候审也会自动失效。
再次,如果当前采取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取保候审也可能会被撤销。
此外,如果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增加,那么取保候审也可能会被撤销。
最后,如果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其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取保候审也可能会被撤销。
另外,如果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特殊时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增加,那么取保候审也可能会被撤销。
最后,如果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取保候审也可能会被撤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