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所涉事件未达构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处罚,且未依照行政纪律进行处罚者,须恢复被扣除之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倘若面临刑事指控或收到行政、刑事制裁或施予行政纪律处分,则无需再予恢复此前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需注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循如下规范:
(一)未经执法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属之市、县;
(二)当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机关汇报;
(三)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二)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法机关保管。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缴纳保证金的,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措施。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实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