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条法律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诱惑、欺骗以及任何违反法律的方法来收集证据。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或者了解案情的民众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全方位、充分地提供证据;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拒绝他们参与协助侦查的请求。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人民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均应坚定不移地忠实于事实真相。对于那些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条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