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有积极主动地自首情节,会出现以下三种常见场景:
首先是,他们有意识地选择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坦白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对所有罪行供认不讳;
其次是,当其犯下的罪行还没有被发现或虽然已经被察觉但是尚未展开深入的调查之时,这些嫌疑人会自觉自愿地前往相关司法部门主动陈述所发生的事情;
再次是,在犯罪过程中华捕捉到了法律的红线,因而迅速停止了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参与挽救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最后一个是,这些人愿意全力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并为警方提供其他可能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