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计算罪犯判刑期间,必须将其被捕后遭受的刑事拘留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之一。而对于羁押与刑期相抵的问题,是参照罪犯被依法实施逮捕的日期为起点进行计算。在此前提下,若罪犯最终被法院判处管制,那么被拘留的每一天都可折抵为刑期中的两天;若被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则每拘留一天便可折抵为刑期中相应的一天。
关于管制刑期的计算方式,应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判决执行之前,罪犯已经被先行羁押,则该羁押的每一天也可以折抵为刑期中的两天。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