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行为所适用的不起诉,主要是基于如下三种具体情境:
首先,当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复查之后,若依然坚持认为该案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要求,便可据此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所明文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中,那么检察院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当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需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