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五种行为被视为洗钱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首先是使用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其次是以虚假姓名开设账户或者购买金融票据等方式进行洗钱;
第三种则是通过违反相关规定的转账操作,将非法所得的资金与合法资金混合在一起;
第四种是借助于进出口贸易的便利进行洗钱,通常采用高价出售、低价购进的手段将赃款转移至境外;
最后一种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利用外汇市场的不法交易进行跨境洗钱,然后再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返回国内进行投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