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身为辩护律师,需持有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方能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
同时,看守所亦应当根据要求,迅速安排并组织这次会面活动。
2、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有资格在得到批准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此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提供通常所需的“三证”材料,还需要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此时,律师除了需要提供“三证”之外,还应向看守所提交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以供查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