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期间,取保候审人员仍需接受传唤。针对不需要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属市内、县级范围内的特定场所,或是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向其展示合法的工作证件后,可采取口头传唤方式,然而在随后进行的询问笔录中应予以明确记载。取保候审这一措施表明了嫌疑人无需被逮捕或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