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对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如遇案情重大或复杂情况,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同时,犯罪嫌疑人若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则应在十日内完成裁决。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也可相应地延长至十五天。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了管辖权变更,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