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未经有关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生活的城市或乡村地区;
其次,当他们的居所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骤变时,务必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上报登记;
再者,在接到传唤令之时,便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此外,他们还需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最后,他们也不能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行为。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往来;禁止参与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