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向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2.当接收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有关部门应首先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如果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在犯罪嫌疑人在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一份详尽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在报告书中详细阐述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所采用的担保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
4.在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作一份正式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5.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时,负责办理此案的有关部门还需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决定书中的内容,并要求其在决定书上签字、按手印,以示同意接受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三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