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盗窃罪的案例审理过程中,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进行一次正式的庭审活动;
然而,若存在某些特殊情形,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也可能被允许进行多次开庭。在人民法院决定举行庭审判决之后,他们必须先为审理此案设立一个合法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且需要将人民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副本在至少开庭10天前,准确无误地送达到涉案被告人和其律师团队手中。针对那些需要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在开庭之日起至少3日前,先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