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传唤所涉及的持续时长不应超越十二个小时;
2、然而,若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性质极为严重且复杂,以及需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相关措施,则传唤的持续时长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3、同样,也严禁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来间接限制或者监禁犯罪嫌疑人。
4、在传唤及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其享有充足的食物供应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