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挪用资金案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初步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有种类的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初级法院先行审理,但若出现重大、复杂的情况,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审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案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