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一项法定强制性手段,而非一种惩戒性措施。拘留可分为三类,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并非惩罚行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暂时性的人身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阻止犯罪活动进一步恶化,防止犯罪分子脱离控制甚至自寻短见。
值得强调的是,被实施拘留之人员并不必定为真正的罪犯。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核实,若确认其确已构成犯罪事实,则需上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旦法院判决有罪,那么在拘留期间所度过的时间便可作为刑期予以相应扣除。相反,如果最终认定其无罪,应将其释放且不得将此项经历载入个人档案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