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拘留15日的过程中,被拘留者的亲友们仍享有合法的探视权。
然而,在会面期间,他们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具备律师身份者而言,则需额外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留者的会见次数通常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也应控制在三人以内,而每次会见的时长则不应超过半小时。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