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乃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实行。它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对于那些没有被逮捕或虽已逮捕但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与审判的责任,便会责令他们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尽最大努力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应传唤而至,且不对其实行拘留或者暂时解除他们的拘留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