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应在接获请求之日起的三日内给予确切回复。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接受申请之后,应于三日期限之内作出明确的裁定;如有异议而不能采纳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说明不支持该请求的具体原因。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