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款数额在人民币1至3万元以上,且超出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的;
其次,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本单位财物转移用于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将此类金额在人民币1至3万元以上的资金擅自挪用;
最后,行为人意图从事非法活动,擅自挪用公款数额在人民币5千至2万元以上的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