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取保候审并非无需提起诉讼,然而在被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不能理解为完全排除可能被提出公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仅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来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并不是一种有罪的判定标准。是否会面临长期监禁的严厉判罚,仍需等待司法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之后才能做出最终裁决。而且,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期满的十五天之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必须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此期限届满前,就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作出决定,并将相关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