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拘留的实施权限归属于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场所则通常设定在看守所内。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应按照规定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其中需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并将此报告书呈交至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批准。经负责人审批后,签字签发拘留证;若为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先由办案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经过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结果送达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