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涉嫌违法而被司法机构拘押,公诉人若未做出批捕决定,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获得释放。当人民检察院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局应在接获相关通知之后迅速释放犯罪嫌疑人。若需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公安局也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这一期限包括了检察院的批捕时间,最长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