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准许取保候审后,如需判处刑罚,通常应于两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在特定情形下,若经上级人民法院的特批同意,也可在期满之后再次延长三个月进行审判宣告。若是涉及到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获释并被布置取保侯审后,原则上应在半年内进行裁决。倘若涉案事宜适用于简便审理(简易程序)方式,那么判决宣布时间将限定为20天以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