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被取保候审与认罪认罚等量齐观是错误的观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在于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种在不丧失人身自由的前提下,等候司法裁判的机会。决定采取此措施时,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逃跑、妨碍司法等抗拒刑罚执行的行为倾向,同时评估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然而,认罪认罚则是在审判环节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这是一种法律程序上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