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其主要的考量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典型的自然人,即一般公民都可以构成此罪;
其次,从主观上看,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却仍然抱有恶意为之;
再次,该罪名所指向的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公共秩序,这是公共生活中必须要维护的准则;
最后,在实际的行为上,犯罪分子往往无事生非,煽动群众起哄闹事,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和伤害,肆意挑衅他人,横行霸道,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