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拘留期限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分为常规期限与延长期限两类,二者各自具备特殊性质设定,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设定为一至十四日不等,此种情形通常是从被拘捕者被关押至看守所之日起计算,若在这段期间内,相关机关获得检察机构的批准,那么将可以实施逮捕;否则,将面临释放或者监禁变更的决定。
其次,如果是属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则应当持续三十七天,在此期间内,检察机构需要对案件进行核准,核准时间为七天,而在这七天之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构申请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