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满之后,案件并不自行消失。具体而言,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有效期即将到来之际,决定机构将依法做出解除该项措施或改变强制手段的决策,并且会以书面形式在期限截止日前告知实施机关这一决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等单位,对于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期限上限为12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