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拘留或逮捕,并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内,那么他们理应获得国家赔偿。
然而,倘若他们只是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却并不具备得到赔偿的资格。
首先,国家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当受害者身故之后,他们的继承人或存在抚养关系的近亲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其次,请求者在提出赔偿要求之前,应该先行向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提出申请。这些机关包括在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方面事务的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
再次,请求者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书。该申请书需明确列明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等;
同时还需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此外,申请书还需详细说明赔偿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以及理由,并注明申请日期。
最后,赔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若逾期未予赔偿,或者请求者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则行政赔偿的请求者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刑事赔偿的请求者,他们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若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请求者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的情况下,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