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对之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取保候审或是改变执法机构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并且依法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归还给该名嫌疑人。
此外,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策,并向公安机关发送相应文书,以确保此项决定能得到准确地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