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范围;居住地、职业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出现变化时,未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接到传唤通知后未能按时到案接受询问;以各种形式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的能力;蓄意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供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