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关入看守所接受审理前,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持有律师执业证以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事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申请公函的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该嫌疑人,而亲属朋友等其他人员无权与其相见。
第二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有辩护律师手持上述三种证件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必须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