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刑事罪名而需进行刑事拘留的案例,具体的执行程序包括如下三个关键环节:
首先,应由办案人员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法律文书,详细载明所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提出拘留申请的相关理由,然后将此文书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处予以审批,待其批准后,颁发拘留证;
其次,办案人员须携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拘留证》,并且在拘留过程中,向每位被拘留者亮出该证件,同时向他们宣读拘留决定,明确告知其已被依法拘留;
最后,办案人员会要求每一位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以此作为确认其已被拘留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