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之成立条件如下:首要,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及司法机构日常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看,本罪主要涉及到那些明知是源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等非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及收益,却通过各种手段对这些资金及收益的来源及性质进行掩盖或隐匿的行为。
再次,就犯罪主体而言,洗钱罪的犯罪者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
最后,从犯罪心理角度看,洗钱罪属于故意犯,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及司法机构日常活动造成侵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