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缴纳了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如其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均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亦无任何刻意重新犯罪之意图,那么在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是执行刑罚之时,县级及以上级别之执行机关便应依法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告知银行将保证金悉数退还给该名被取保候审者,并且还需向决定机关进行通报。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