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在此期间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七个工作日,总共是三十七天。若在这三十七天内嫌疑人仍然未能被释放,那么其身份无疑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当事人作出拘留决定满三十天之日起的这段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但是否提交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情的从宽处罚情节,亦或是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案件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疑点和漏洞,公安机关有权自行调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