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斡旋受贿罪,又被称之为间接受贿罪,该犯罪的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自身的权力以及所处地位的优势,通过其他公职人员在职务中的行为,为特定委托人谋求非正当的利益,并以此为前提,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或者未经合法程序直接占有、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完整犯罪过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身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再次,行为人必须通过其他公职人员来实施受贿行为;
第四,行为人必须为特定委托人谋求了非正当的利益;
最后,行为人必须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或者未经合法程序直接占有、索要了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