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其所涉及到的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当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刑事案件的报案之后,展开侦查工作时,便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的刑事手段进行限制和约束。如果被判定为逮捕或刑事拘留者,必须转至看守所拘禁监管。
然而,在此之前的预审阶段,并未硬性规定须先行将嫌疑人拘留。举例来说,若已被逮捕的嫌疑人,在其逮捕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则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相关司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羁押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应当予以逮捕的罪犯,但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亦或是罪行相对轻微的人员,均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