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客体要件:本项罪名的所涉及的法律保护对象乃是交通运输之安全性。
其中的“交通运输”,是指以特定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作为载体的铁路、公路、水域以及空中交通运输体系。这一类别的交通运输活动因其直接影响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备受关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不可避免地对众多无辜人士的性命构成威胁,同时也会给社会公益财产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此类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径。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所谓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持有一种漠视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时或许是明知故犯,例如酒后驾驶、强行超越其他车辆、超速行驶等等,然而他们却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尽管他们可能已经预见到这一点,但是由于过度自信,认为可以避免,最终还是酿成了悲剧性的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