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律师参与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其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的权力得到充分保护,而且在此期间,任何形式的监视或监控均不得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活动。这项严明的规定旨在确保律师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具有绝对的隐私性和保密性,从而有助于律师更为高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