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准备阶段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无需经过审批程序便可依法行使会见权,且次数及时间均不受任何限制,仅需尊崇看守所的工作作息时间即可。
然而,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时长却受到严格制约,每次会见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规定的一个小时。
同时,每个月辩护律师与其委托人的会面次数亦受到了最大程度的控制,原则上最高为一至两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警方人员是被禁止在场的,并且他们也不能对此次会见进行任何形式的监控或采用其他的监视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