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法规明确规定,当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实施的这些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性服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应的拘役处罚,并可能面临罚金的附加处罚。如果这种行为是以公司或组织的形式进行的,那么相应的处罚措施会更为严厉,即不仅会对违法单位判处巨额罚款,而且对于该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种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