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于实施绑架行为导致被绑架人生命丧失或被害人被残忍虐杀的情况,应当视为绑架罪的情节严重的后果,进而依据法律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包括死刑的惩罚,同时还会对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没收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的各类量刑条款中是极为罕见的绝对明确的法定刑主义内容。因此,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直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在绑架完成后杀害被绑架人,都将被认定为绑架罪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然而,对于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如果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仅当其存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