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长设定为不超过37天,而非38天,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法律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避免其陷入无休止的拘禁之中。若在这37天内,负责调查此案的相关机构仍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以请求批准进行逮捕,那么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获得自由,或者其所处的强制性限制措施将被更换。
然而,至于是否要对这些嫌疑犯实行释放,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