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进行为期10日至14日的刑事拘留。
2.若公安机关认为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需要进行逮捕,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且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3.如果涉案人为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或团伙作案者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
4.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