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被取保候审之规定时,须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若为在职人员,则需同时开具所属单位开具的背景与行踪证明材料;如另有所属保障人员,亦应对其身份进行同样严格确认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此种司法程序即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是由当地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发出出具保证人员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指令,以确保其在接到传唤时能立即赴约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