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期限主要涵盖以下三个类别:
第一类为3日期限,第二类为3-7日期限,第三类则为30日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对其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满后的3日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且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原定3日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1至4日;
最后,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若需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同样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但最长可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